郭艾伦和辽宁队的僵局,看上去难破,几近“死局”。
为何称之为僵局,存在两方面因素:郭艾伦对于辽宁队几乎没有任何期望,他唯一的要求,就是能够让他离开球队;CBA现行的劳资条款,赋予了俱乐部极大的控制力。
这就不好办了。
一般而言,僵持的局面需要通过协商来化解,你怀有愿望,我怀有愿望,彼此愿望存在差异,因此需要协商。实力强劲的一方,可以促使对方做出让步,或者你有所退让,我有所退让,最终达成和解。
郭艾伦这个情况,麻烦之处在于他除了离开队伍,没有其他要求,对辽宁队而言,既然已经支付了顶薪,就算触及了薪资上限。在CBA限薪规定实施之前,还可以商量,比如给我两千万元,不行,那就给一千万,那一千五百万可以吗?如今D类顶薪最高只有六百万元,是硬性规定。
郭艾伦目前没有要求加薪,也没有提议更换教练,更没有表示想当球队队长,他不像奥尼尔当年那样向魔术队提出特殊条件,即不提供私人车库就不继续效力。他在微博上直接回应批评者,言辞犀利:连约会都不愿意参与,还谈五年合约?
只要合同是核心要求,就有协商空间,如果连合同都不在乎,那才是真正棘手的情况。
依照CBA的劳资条款,郭艾伦无法续签辽宁队的合同,其他任何CBA俱乐部也无法与他达成协议。
这项“薪资上限”的条款,涉嫌违背劳动法规,不过CBA联盟既然敢于颁布,肯定请法务人员逐字逐句审核过,连标点符号都不放过。如今的法律顾问非常专业,关键时刻能派上大用场,确实非常管用。
这份文件正式名称为《2022至2023年度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选手选拔、薪酬上限、签约与转会章程》,总共包含242页内容,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想到的条款细节。这是新赛季所使用的版本,每个新的比赛周期都会推出一个修订版本。
郭艾伦是怎样被“顶薪锁死”的呢?在这里择取相关条文。
他签的合同都是D类,也称为“顶薪”,专门提供给队伍里表现最出色的运动员,看起来似乎很合理,比如说第四条条款:D类合同选手在合约期满时,可以和原来的俱乐部或者新的俱乐部签订C类、D类或E类合约,这条款一开始让人觉得很吸引人,郭艾伦目前的困境不就有办法解决了吗?他完全可以去其他球队签一份C类合约,虽然薪水会减少一些。
(一) 签约年限:
1、D类合同最少签署 2 年;
与原俱乐部续签的期限最长为五年;若与新俱乐部签订新合同,则最长合同期为四年。
每家俱乐部最多只能同时签约三名D类合同选手。若仅有一名,这名选手的薪水必须是俱乐部中最高的;如果有两名,那么这两名选手的薪水必须是俱乐部中前两位最高的,以此类推。作为顶尖球员的年薪,必须比其他类型合同选手的年工资高出至少五十万元,包含五十万元这个数额。
(三)俱乐部在D类合同期满时,只拥有该球员的独家签约资格。符合资格的俱乐部,必须在原合同到期的前30天内,向该球员提交D类合同,并且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;如果球员因为自身原因拒绝续签,俱乐部仍然保留独家签约的资格,直到俱乐部决定放弃或转让这一权利。
四条合同期已满的D组选手,能够同先前效力的机构或者新成立的机构签订B组、C组、D组或E组协议,若与另一家机构签约,原机构将依据相关细则提取选手成长补偿金
(五)D类合同未满一年期间,禁止球员转会;D类合同也禁止出借。
此外,第三项规定明确指出:俱乐部对于D类合同期满的球员,仅拥有独家签约该球员D类合同的权利。务必留意“仅”字,既然只能独家签约D类合同,那么其他球队若与他签订C类合同,俱乐部是否就无权干涉了呢?
可是,同属第三条,后面又附有一句内容:“假如因为运动员缘故选择不续签的,组织方面依然能够维持专属签约资格,直到组织决定放弃或交出这个权利。”注意到了吗,劳资方面的条款在此处做了概念替换,同一部分中先提及仅存在“D类合同专属签约权”,随后又声称会继续维持“专属签约权”。语文教师肯定会发现此处存在逻辑冲突,但教师所言并不具备决定性作用。
讲解完各类签约或续约的条款之后,在第四十八条总则里,还设下了一个条款:如果某一方因为自身原因没有配合完成协议,或者拒绝履行,另一方可以准备材料向CBA公司申请相关支持。这个条款里的“申请支持”,就是让联盟介入球迷网,迫使对方服从。
第四十八条 所有国内球员标准合同中,行使独家签约权、匹配权及选项的步骤依次为:
(一)略。
(二)略。
(三)任何俱乐部或球员若依照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履行了独家签约权、匹配权或合同选项,俱乐部或球员就应当依照本规定完成相关手续。如果某一方因为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这些手续或者拒绝执行,另一方可以向CBA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来主张自己的权益。
依据相应规定,D级独家合作资格被巧妙地转变为普通合作资格,那么随之产生疑问,郭艾伦若再稍作等待,等到符合E级合同条件,是否就能获得选择权?答案依然是否定的。
E类合同又名资深球员协议,只需满足以下情形其一即可:首先,年龄达到三十四周岁,其次,为某支俱乐部服务满十二年并且年龄不低于三十二岁。虽然郭艾伦已经服务满十二年,但他在年龄上并不符合上述标准。
此事需额外说明,现行条款针对E类合同的年龄限制,完全未顾及众多球员为参与青年赛事而更改年龄的实际情况,改动幅度小则两年,大则三五年不等,当年为青年队效力时被迫修改年龄,年纪增长后却面临E类合同年龄上限的制约,即便已满三十四岁,也无法获得老将的特殊待遇,因此有意角逐CBA的运动员,今后切勿再更改年龄信息。
即便具备签署E类合同的资格,也并非代表能够自主决定。具体来说,“联盟在E类合同期满时,仅授予某支球队与该球员签订D类合同的唯一权利。只要符合条件,相关球队必须在原合同终止前三十天,向球员提交D类合同并履行正式书面告知程序。倘若球员拒绝续签,该球队依然维持独家签约资格,直到其主动放弃或转交此权利为止。”
在这里,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再次变成了独家签约权。
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国内球员,在与其原俱乐部续签合同时,能够签订E类合同,每家俱乐部最多只能有两名球员。
(一)须为34岁以上(以年份为准);
要在同一支球队连续登记十二个赛季或更多,并且年龄达到三十二岁,以出生年份计算,不包括被外借到其他球队的赛季。
同时规定:
最长合作时间不超过两年,也有可能签订一年之后根据情况再续签的协议,具体细节在合同里写明,如果俱乐部选择继续合作,就按约定来,如果俱乐部不按约定来,协议就到此为止,如果球员选择继续合作,就按约定来,如果球员不想继续,也可以提前结束协议,这些选择和条件必须在合同开始签的时候就写清楚。双方必须在球员原合同结束前三十天决定意向,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,若超过期限未作决定,则视为双方已默认维持原选项。
俱乐部在E类合同结束后,只有该球员的D类合同独家签约资格。满足条件的俱乐部,必须在球员原合同到期前三十天,向球员提供D类合同,并且按照规定用书面形式告知对方。如果因为球员的原因拒绝续签,俱乐部仍然保留独家签约资格,直到俱乐部决定放弃或者转让这个权利。
(三)E类合同结束后,倘若原俱乐部决定不再续签,那么该球员便能够与别的俱乐部签订C类、D类协议,原俱乐部将无法索要培养成本。
(四)倘若俱乐部没有顶薪选手,或者顶薪选手数量少于三位,那么E类合同的报酬上限,应与该俱乐部最高C类合同选手的薪资水准保持一致。
(五)E类合同基本工资不计入工资帽。
为了维护俱乐部青年培养体系,当球员取得职业最高成就时,工会协议倾向于组织方,这种做法合情合理。但是,一旦运动员年龄超过三十岁,身体机能逐渐衰退,依然无法自主决定去留,直到彻底失去价值,被彻底遗忘,这样的条款就是强权规定。
郭艾伦的情况,比周琦更加典型,但结果是一样的。
运动员刻苦锻炼,注重保养体质,使运动生涯得以延长,理应获得肯定,同时借助更周全的契约保障给予回报。杰出的体育健儿风采依旧,最终获益的不仅限于自身,国家队伍也将从中受益。
郭艾伦与辽宁队决裂,此事令双方都感到痛心。辽宁队刚赢得总冠军,本该欢欣雀跃,与勇士队一样和睦相处,齐心协力冲击卫冕,却遭遇核心球员即将离队。郭艾伦决裂时,并未考虑其他去处,员工离职怎会如此鲁莽?
现在,郭艾伦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,一个死局。
一年不碰球,外出训练之类的,全是随口说的,对个人、团队、国家队都造成影响。再怎么特殊训练,也比不上有规律地参加正式比赛。一年不踢球,再看看郭艾伦会变成什么模样?
当前情形是这样的:十九支队伍均无意愿对他提出不当要求,那个加州鲹鱼虽曾试探过态度,郭艾伦对该组织并不熟悉,而辽宁方面正处于管理层权力真空,不清楚由谁负责处理此事。
杰出的体育健儿是国家的宝贵资源,青春年华本就短暂,如果虚度一年实在太遗憾。而且,巴特尔那个时期坐牢就能重获自由的状况早已不再,等到一年期满,“专属合作合同”难道还会属于辽宁队吗?
要使僵局重新活跃,存在两种途径,要么由辽宁省体育管理部门介入,要么由联赛管理机构行动。
离下赛季登记时间到只剩半月,辽宁体育部门需与郭艾伦面对面,开诚布公,不管是去是留,都要有具体行动,以免八月三十一日后追悔莫及。
周琦和郭艾伦的情况表明,CBA需要重新审视目前的劳资条款。对于年轻球员,青训体系应该给予必要的保护,同时,对于服务俱乐部八年以上或者年龄达到三十岁的老将,他们的个人权益同样需要得到重视和保护。
郭艾伦无法改变当前劳动制度的核心内容,不过若能为老将争取到晚年的自主权,也算是一项成就,这项新规因而得名“郭艾伦条款”。